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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职工所购石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本分红款已领回,请股份持有人于10月31日凭原始凭证和有效证件到计财处(1108室)办理领取手续(名单见附件,请领款人携带0.4元以备找零)。
计 财 处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