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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17年独生子女费和入托补助的通知
时间:2017-12-07   点击数:

全校教职工:

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7]54号),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从2016年6月起独生子女费从10元/月标准,提高至30元/月,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承担50%;领取年限自领证之日起延至独生子女18周岁止。入托补助标准不变。

请于 2017年12月11日—12日凭独生子女证和入托正式收费票据前来计财处1108室领取独生子女费和入托补助。

 

2017年12月6日